《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自9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
(一)交通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城市客运轮渡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其他交通设施等;
(二)供排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其他供排水设施等;
(三)能源设施包括城市燃气设施、集中供热设施、其他能源设施等;
(四)环卫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其他环卫设施等;
(五)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等;
(六)综合类设施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其他综合类设施等;
(七)信息通信设施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其他信息通信 设施等;
(八)其他市政设施包括城市照明设施、公共停车场设 施、其他设施等。
办法提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城市需 求,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坚持绿色环保、节能高效、可持续 发展理念,科学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资〔2024〕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支持和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2024年7月23日
关键词:
供排水设施,环卫设施
全年征稿/资讯合作
联系邮箱:hbzhan@vip.qq.com
- 版权与免责声明
- 1、凡本网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保在线,转载请必须注明环保在线,https://www.hbzhan.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