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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规范《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09月26日 14:38:03 人气: 27565 来源: 住建部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2日。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本《规范》所称农村供水工程均指集中供水工程。
 
  《规范》要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应遵循统筹规划、先进实用、安全可靠、节水节能、绿色发展的原则。
 
  部分规定如下↓
 
  3 水量、水质和水压
 
  3.0.1  农村居民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不应低于40L/(人•d)。
 
  3.0.2  农村供水工程不能满足正常供水要求时,应采取拉水送水等措施保障基本水量供应,拉水送水前应告知用水户做好接水、储水和节水工作。拉水送水时,应急供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7d以内应急供水,应保障农村居民生存需求的最低饮用水量,按5.0L/(人·d)——7.5L/(人·d)确定。超过7d的应急供水,除满足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外,还应满足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必要供水量需求。
 
  3.0.3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3.0.4  供水水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要求;当局部水压不满足要求时,供水工程应采取局部调压措施。
 
  3.0.5  供水范围内地形高差较大或个别供水区较远时,应实行分区分压供水。
 
  4 水源和取水工程
 
  4.0.1  农村供水工程应选择水量充沛、水质良好、便于保护的水源。
 
  4.0.2  以地表水为水源时,设计供水保证率不应低于90%。
 
  4.0.3  以地下水为水源时,设计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量。
 
  4.0.4  Ⅲ型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地应划定水源保护区;Ⅳ型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地应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饮用水源地应设立水源保护标志。
 
  4.0.5  从湖泊、水库或高浊度江河取水时,取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除藻、防冰、避沙等措施,应保证取水水质和水量安全可靠。
 
  4.0.6  采用管井取水时,应封堵非开采含水层。
 
  4.0.7  截潜流、渗渠、引泉等取水构筑物应在最大冻土深度和防洪标准冲刷线以下取水。
 
  4.0.8  固定式取水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通航河道内的取水口应设置警示灯和防撞保护措施。
 
  5 泵站和输配水管道
 
  5.0.1  取水和供水泵站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
 
  5.0.2  Ⅲ型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的取水泵站和供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机组。
 
  5.0.3  农村生活饮用水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供水管网和自备水源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5.0.4  地埋输配水管道管顶覆土厚度应满足安全埋深要求;受条件限制无法埋地的干支管道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0.5  禁止使用灰口铸铁管和普通镀锌管等国家明令禁止的管材。
 
  5.0.6  长距离输配水管道应根据输水方式、管材、管径及沿线地形高差等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采取水锤综合防护措施。
 
  5.0.7  输配水管道严禁穿越污染区。穿越不良地质或有腐蚀性的地段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0.8  有冰冻风险地区,水表、闸阀等管件应采取防冻措施。
 
  5.0.9  输配水管道回填前应进行水压试验。
 
  5.0.10  农村供水工程管道系统的更新改造和给水栓设置,应满足消防用水需求。
 
  5.0.11  当管网中设置无负压增压泵站时,设备接入点的供水水压不应影响周围用户的水压及水量,并应采取可靠的防负压及防倒流措施。
 
  6 调节构筑物
 
  6.0.1  清水池、高位水池等调节构筑物应设置检修孔、通气孔、溢流管等设施。
 
  6.0.2  调节构筑物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排水管道连通,四周应排水畅通,严禁污水倒灌和渗漏。
 
  6.0.3  调节构筑物周围10m以内不应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建)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2m以内不应有污水管道和污染物。
 
  6.0.4  调节构筑物施工完毕,应进行满水试验及清洗消毒。
 
  7 水  厂
 
  7.1 一般规定
 
  7.1.1  农村供水工程应具有与原水水质相匹配的净水设施设备。净水工艺应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净水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供水规模,通过技术经济论证后综合确定。
 
  7.1.2  Ⅱ型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的净水设施设备应满足分组运行要求。
 
  7.1.3  净水设施设备上的工作通道应设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措施。
 
  7.1.4  农村供水工程混凝剂、消毒剂等水处理药剂必须计量投加。
 
  7.1.5  农村供水工程应设置厂区围墙或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7.2 厂  区
 
  7.2.1  厂区的平面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构(建)筑物的功能、运行和维护要求,主要构(建)筑物的布置间距应满足安全和通行方便要求。
 
  7.2.2  厂区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消防规定要求。
 
  7.3 水质净化
 
  7.3.1  地表水水源时,原水水质为GB 3838中Ⅰ、Ⅱ类时,应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原水水质不能达到Ⅱ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时,应根据需要,采用强化常规处理工艺,原水藻类影响净水工艺运行或高锰酸盐指数、氨(以N计)、锰等指标超标时,增加水厂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
 
  7.3.2  地下水水源时,原水水质为GB/T 14848中Ⅰ、Ⅱ类时,应采用消毒工艺或根据需要采用过滤加消毒的工艺;原水水质不能达到Ⅱ类地下水质量标准时,应根据超标指标增加适宜的净化处理措施。
 
  7.3.3  在使用、储存水处理所涉及的化学药剂时,应采取防腐蚀、防泄漏、防爆等安全措施。
 
  7.3.4  水处理所产生的泥水、废水不应对人身健康和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7.4 消  毒
 
  7.4.1  农村供水工程应配备消毒设备或采取适宜消毒措施。
 
  7.4.2  采用氯、二氧化氯和臭氧消毒时,应单独设置消毒间,并应有通风和安全防护措施。
 
  7.4.3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原料必须分开贮存;原料盐酸、硫酸或柠檬酸库房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酸钠或亚氯酸钠库房应备有快速冲洗设施。
 
  7.4.4  采用现场制备次氯酸钠消毒时,应采取排氢气措施。采用次氯酸钠溶液消毒时,储液罐应密封且耐腐蚀,并应设有液位仪器或液位装置、进排气管和排空管等。
 
  原标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键词: 供水,农村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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