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11月进行再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前。
《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条例》中强调,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应当符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未达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改造,满足达标排放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
同时,《条例》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鼓励企业、行业协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普及,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定期向公众开放大气监测、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
原标题: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键词:
市政污水处理,管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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